(2017)吉028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文河与袁福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河,袁福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河,男,1968年5月1日生,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国振江,磐石市呼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佳,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执行人:袁福广,男,1969年11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李文河与被执行人袁福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