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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文歧与刘景波、蒲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歧,刘景波,蒲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歧,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名州镇张家砭。被执行人刘景波,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葡萄梁新民区。被执行人蒲静,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葡萄梁新民区。王文歧与刘景波、蒲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陕0826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景波、蒲静未按判决书履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文歧400000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文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蒲静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蒲静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8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绥德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宏盛小区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李爱军,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供电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妮娜,女,1982年2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供电分公司职工,系李爱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崔振岗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爱军、马妮娜在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军、马妮娜在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的全部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张文武审判员徐春霞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