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大伟、金顺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大伟,金顺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27号申请人张大伟,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被申请人金顺子,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巴彦县,申请人张大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大伟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0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金顺子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6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顺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大伟欠款人民币600,000.00元。申请费3,267.00元,由被申请人金顺子负��。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