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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季昌寿与陶训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寿,陶训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037号原告:季昌寿,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陶训贵,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季昌寿与被告陶训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季昌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昌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季昌寿负担。审 判 员 陈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闫尚昆书 记 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