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邹正姐、方佰聪等与李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正姐,方佰聪,李奇美,方林,方训,方庆兰,方慎相,方二兰,李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正姐,女,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不识字。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方佰聪,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不识字。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奇美,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不识字。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方林,男,199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学生。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方训,男,200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学生。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方庆兰,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学生。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方慎相,女,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学生。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方二兰,女,200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学生。住贵州省威宁县。方林、方训、方慎相、方二兰法定代理人李奇美(身份信息同上)。系四原告母亲。被执行人李富国,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海舍村团结组。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邹正姐、方佰聪、李奇美、方林、方训、方慎相、方庆兰、方二兰与被执行人李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正姐、方佰聪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6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95元,执行费2301元,共计1623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富国家有货车一辆,牌照:贵B142**(1年没有年检),有住房一栋瓦房、一栋平房,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526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