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振华与陈陌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华,陈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278号原告韩振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陌,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韩振华诉陈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韩振华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振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韩振华已预交),由韩振华负担。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丽 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