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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龚芹与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芹,湖北银海绵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龚芹,女,汉族,1968年8月2日生。被执行人:湖北银海绵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芹与被执行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银海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经营,其相关资产因其他纠纷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潜劳人仲裁字(2016)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