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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迈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冰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迈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唐冰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730号原告:四川迈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笔人:牟磊。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0楼1007号。被告:唐冰清,女,土家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迈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冰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迈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冰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迈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冰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迈士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