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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015)大法执字第872号刘海华与被执行人张玉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华,张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玉虎,男,回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海华与被执行人张玉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终字第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李永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峰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