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文华与练华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华,练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华,男,1985年1月3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练华辉,男,1975年8月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陈文华与被执行人练华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东仓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练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陈文华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5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冻结被执行人练华辉银行存款(余额261.0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