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华先锐与刘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先锐,刘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968号原告:华先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强,男,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原告华先锐与被告刘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华先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先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75元,剩余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欣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