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75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奇,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1999年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奇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奇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谎称其可以为他人贷款提供帮助。2016年7月18日,被害人林某某因需要贷款与唐奇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唐奇以帮林某某到北京市办理贷款为由,要求林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林某某在收到唐奇发来的所谓已为其预定到北京的机票信息后,便通过支付宝支付给唐奇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唐奇失去联系并将该款全部耗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唐奇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唐奇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微信账号信息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手机信息截图,航班登记信息,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05)崇州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07)崇州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唐奇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虽不够成累犯,但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唐奇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唐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唐奇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