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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礼伦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满橙尊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张礼伦,北京满橙尊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礼伦,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审被告:北京满橙尊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2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裁定无事实依据且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原审法院认定的“《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未起到提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作用”明显与事实不符。《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仅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这11个字以加黑加粗字体特别提请预注册用户注意,只要预注册用户稍加注意就可以非常容易地了解双方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的提供者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律要求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原审法院认定的“管辖协议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同一类型案件的多份民事裁定书平等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2015)资中民管字第lO号民事裁定、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民辖终5号民事裁定、(2015)台玉商初字第3321号民事裁定等均认定《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为有效。三、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完全自愿地与上诉人签订《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形式合法,满足合同有效成立的一切构成要件。因此,《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自始有效,合同中关于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的约定也应当自始有效。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被上诉人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与上诉人订立买卖合同,收货地址为广东广州市荔湾区西朗牌坊,该收货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经查,《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是上诉人作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的,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综合评判,以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排除。现查明,消费者在注册成为上诉人网站用户时是无需打开《1号店用户服务协议》,只需要进行勾选,就可进行注册,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次,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严重不合理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即使上诉人通过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醒,但该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价格往往不高,但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如果根据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的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作为原告的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该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上诉人所属网站上的在线服务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格式条款应视为对被上诉人无效的格式条款。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