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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慧、张鸣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张鸣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1975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鸣放,男,汉族,1958年1月19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张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承担受理费16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共计3035961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鸣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