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娟、胡国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娟,胡国飞,胡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许娟,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胡国飞,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胡红飞,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嘉盐商初字第8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红飞所有的位于武原街道城东路51号滨海一号9幢2104室房屋一套,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红飞所有的位于武原街道城东路51号滨海一号9幢2104室(产权证号138792,138792-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心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