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1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子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淮阳县营销服务部、张永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650号原告李子龙与被告张永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周口市支公司淮阳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龙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