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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21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帮兵与叶明闩、朱啟荣、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帮兵,叶明闩,朱啟荣,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21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胡帮兵,男,汉族,住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叶明闩,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朱啟荣,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王江,组织机构代码:66947704-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明闩、朱啟荣、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4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叶明闩、朱啟荣、安徽省无为县万年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无为县国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于2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