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洪,书记员郭益玲。被告人陈勇,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勇在海口市××区号403房出租屋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一小包毒品给购毒人员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从陈勇身上缴获手机2部、人民币150.2元、台币10元、美元1元、银行卡3张、钱包1个;从陈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66克。陈勇被抓获后,检举并配合公安民警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何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6克,予以没收并销毁;人民币50.2元、台币10元、美元1元、钱包1个、银行卡3张、GIONEE手机1部退还被告人陈勇;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qyvn39fplnc8lgop8w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马珍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