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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尚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393号原告:唐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自由职业,住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尚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