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尚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393号原告:唐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自由职业,住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尚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