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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艾忠华与陶安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艾忠华,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陶安夏,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艾忠华与被执行人陶安夏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忠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陶安夏的银行存款3,390.0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140.00元),陶安夏于2017年6月30日自动履行了剩余部分执行款12,750.00元。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艾忠华提出申请,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权利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徐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