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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秦海涛与王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涛,王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001号原告:秦海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王树杰,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秦海涛与被告王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秦海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海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海涛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德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