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8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831号之二申请人: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代表人:王猛,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荣,董事长。原告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东营中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8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胜利油田方圆陶业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XXX账户内存款280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