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万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万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248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四川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绪,男,汉族,1970年3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起诉时的企业名称为四川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变更为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代继洪审判员 王 志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