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31号申请人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区交通大楼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于大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友,地址:无棣县北环路159号.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中,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棣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标的:49049888.24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49049888.24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门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