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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洪全与何立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全,何立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3007号原告:李洪全,男,1966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何立东,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洪全与被告何立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李洪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立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土地承包款6000元,逾期利息360元(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按月利2分计息),本息合计636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7日被告何立东从原告处按每亩300元承包了20亩田地,承包当日为原告出具6000元欠据一枚,书面约定2017年1月17日还清该款,但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清欠款。被告何立东未到庭,未做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何立东与原告李洪全承包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何立东应支付原告李洪全承包款,故本院对原告李洪全要求被告何立东给付土地承包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洪全土地承包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洪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五 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