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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家林申请执行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林,赵泽先,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何家林,男,生于1966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泽先,男,生于1960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静,女,生于1966年11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何家林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泽先、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泽先在江油市万利化工厂有投资款及其收益1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泽先在江油市万利化工厂有投资款及其收益1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