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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殷艳云、黄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艳云,黄俊,汪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殷艳云,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黄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汪运梅,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殷艳云与被执行人黄俊、汪运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艳云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殷艳云申请执行标的为17700.97元及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1000元、邮寄费200元,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扣划黄俊金融机构存款7819元,余款11231.97元及利息未履行。2017年6月23日黄俊自动履行义务,将余款交纳法院指定账户,案件恢复执行后将该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殷艳云,现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