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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西华益冠益管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益冠益管材科技有限公司,瑞昌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初15号原告江西华益冠益管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立民、吴志滔,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瑞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涛,局长。原告江西华益冠益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华益冠益管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瑞昌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华益冠益管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昌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益冠益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华益冠益管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大粮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海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