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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卫山、江伟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卫山,江伟强,盛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35号申请执行人:江卫山,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江伟强,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盛后华,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卫山与被执行人江伟强、盛后华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0861.3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50861.32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