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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永健物资有限公司与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永健物资有限公司,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202号原告:新疆永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康,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法定代表人: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侃,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原告新疆永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汇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