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0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宝良与刘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良,刘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225号原告刘宝良,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守林,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良诉被告刘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良撤回对被告刘守林的起诉。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瑞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