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莉与长春市众成劳动事务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莉,长春市众成劳动事务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众成劳动事务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1号73栋1门113室。法定代表人柳春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波,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莉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众成劳动事务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玉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