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与黄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黄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民初1794号原告: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男,1948年9月1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原告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莫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