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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蒲德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亮,蒲德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亮,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德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平。上诉人李洪亮因与被上诉人蒲德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洪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被上诉人蒲德福,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洪亮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蒲德福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取得增驾A2驾驶证期间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的范畴内,且紫金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内容未告知投保人,该条款无效。蒲德福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蒲德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洪亮、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9000元、垫付的医疗费577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日,李洪亮驾驶×××号、×××大货车,沿拱宸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交叉路口超车时,与蒲德福驾驶左转弯的×××号面包车相撞。致面包车乘人李小梅、许力和王立明受伤,车辆损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洪亮负主要责任,蒲德福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蒲德福在长岭县长岭镇隆宇汽车钣金喷漆部花修理费9000元。并且为许小梅、许力分别垫付医疗费5400元和372元,共计5772元。李洪亮一审辩称,对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蒲德福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对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李洪亮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并在保期内。我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伤者王立明履行了赔偿义务。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我公司免予赔偿。李洪亮持有的驾驶证在实习期间内,其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蒲德福的合理经济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3时30分李洪亮驾驶自有×××、蒙JQ3**号挂大货车,沿长岭县长岭镇拱宸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交叉路口超车时,与蒲德福驾驶左转弯的×××号面包车相撞,致面包车乘人李小梅、王立明受伤,车辆损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洪亮负主要责任,蒲德福负次要责任,李小梅、王立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蒲德福在长岭县长岭镇隆宇汽车钣金喷漆部花修理费9000元,并为李小梅垫付医疗费5400元。另查明,李洪亮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并在保期内。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李洪亮持有的驾驶证明载明实习期至2016年8月9日。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伤者王立明的经济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采信。李洪亮在实习期内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此交通事故未反应出伤者许力,蒲德福主张为许力垫付的医疗费372元,不予确认。综上,蒲德福合理经济损失应为车辆修理费9000元、为李小梅垫付医疗费5400元,共计14400元。蒲德福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洪亮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十六条、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蒲德福经济损失2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修理费9000元中的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李洪亮赔偿原告蒲德福经济损失8680元[(14400元-2000元)×70%]。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李洪亮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李洪亮驾驶的肇事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但是合同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5项约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上有签字,该免责条款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肇事时李洪亮持有的驾驶证明载明属于实习期,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实习期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故对李洪亮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取得增驾A2驾驶证期间不属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的范畴内的请求,不予支持。另,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伤者王立明的经济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综上,原审判决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李洪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