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慈溪白马制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施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白马制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46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白马制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鸣鹤宓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5036955-2。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吕斌,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军,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白马制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施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军的银行存款142128.7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