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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53号原告:湘潭市华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湘,董事长。被告: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珏,执行董事。原告湘潭市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湘潭市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3057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往来单位,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产品,截止2017年5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贷款430571.11元。对账后,被告拒不出具对账单,也不支付所欠货款。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被告提交的2017年5月12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破3号】,裁定内容:受理四平市四开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故原告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湘潭市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9元,退回给原告湘潭市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