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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新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新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218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龙升商业街13号1单元5层。法定代表人:梁发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武,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新排,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琚苗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显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