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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八十、雷飞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八十,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飞鸽,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上诉人吴八十与被上诉人雷飞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8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八十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上诉人雷飞鸽另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八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八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吴八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康少敏代理审判员  黄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