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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赣0728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雪群、郭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群,郭升林,钟远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赣07**执1074号申请人:黄雪群,女,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历市镇牛家兰**号。被申请人:郭升林,男,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星河湾*栋**单元***室。被申请人:钟远招,女,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星河湾*栋**单元***室。本院于立案执行黄雪群申请郭升林与钟远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升林与钟远招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