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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陈飞凤、段丽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飞凤,段丽琴,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建设路43号。代表人朱卫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飞凤,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段丽琴(系陈飞凤妻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百益大厦综合楼701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段丽琴、陈飞凤、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丽琴、陈飞凤、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段丽琴、陈飞凤、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丽琴、陈飞凤、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段丽琴、陈飞凤、株洲万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秋云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