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38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县博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县博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吕乾红,朱建平,吕金波,吕怀松,陈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8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迪荡新城昆仑商务中心1幢3001—1室、3002—1室。法定代表人俞章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县博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海洲国际商务大厦11层1101号。法定代表人吕乾红。被执行人吕乾红,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被告朱建平、吕金波、吕怀松、陈孝忠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朱建平,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吕金波,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吕怀松,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陈孝忠,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博莱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吕乾红、朱建平、吕金波、吕怀松、陈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浙06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建平所属的位于绍兴市柯桥鉴湖路1042号日月潭花园(明秀苑)3幢阁02室602室房地产进行评估,依据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诸正昊房评字SF[2017]第002号估价报告书,评估市场价为11581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在淘宝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吕小波以人民币105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建平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鉴湖路1042号日月潭花园(明秀苑)3幢阁02室602室房产(产权证号:柯桥35928号;土地权证:绍兴县国用(3-57-0-79)第50265号;绍房他证:绍县字第××号)的所有查封。二、被执行人朱建平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鉴湖路1042号日月潭花园(明秀苑)3幢阁02室602室房产(产权证号:柯桥35928号;土地权证:绍兴县国用(3-57-0-79)第50265号;绍房他证:绍县字第××号)归买受人吕小波(33062319830917742X)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吕小波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吕小波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