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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衍海、张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衍海,张谷东,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李衍海,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执行人:张谷东,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第三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衍海与被执行人张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衍海的申请,申请被执行人缴纳245911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