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3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福贵、赵爱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福,赵爱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78号之一申请人:马贵福,男,1956年7月22曰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城内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赵爱元,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尧坪社区人,保德县民歌研究中心工作,现住保德县城。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3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冻结赵爱元在新市场信用社的工资卡号,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爱元在保德县新市场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438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