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春宇与被告郭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宇,郭艳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725号原告:郝春宇,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杨佐村。身份证号:1306211982********。被告:郭艳玲,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杨佐村。原告郝春宇与被告郭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郝春宇向本院提供被告郭艳玲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郭艳玲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艳玲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郭艳玲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郭艳玲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春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苟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