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破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许君淮、丁美珠与上海德施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君淮,丁美珠,上海德施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破终2号上诉人(原申请人):许君淮,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鞅,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申请人):丁美珠,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鞅,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上海德施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许君淮、丁美珠因申请被上诉人上海德施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施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破申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许君淮、丁美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其提出的对德施普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事实和理由:1、德施普公司无力清偿两上诉人到期债务的事实已非常清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德施普公司对两上诉人所欠债务经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至目前未履行的金额已累计至人民币19万元。2、德施普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德施普公司的工商年检报告可以清楚反映其已资不抵债,以及从2012年后没有经营活动,已处于停业歇业状态;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被执行人信息,除本案外,德施普公司尚有十起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因此,德施普公司已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一审法院查明,德施普公司注册在其辖区内,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4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判令德施普公司、上海众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达连置业有限公司配合许君淮、丁美珠办理上海市大连西路权利人的房地产登记即申领小产证;德施普公司支付许君淮、丁美珠延期办理大产证的违约金人民币31,500元,并支付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现两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德施普公司存在明显缺乏清偿到期债务能力的情形,故对于两上诉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受理许君淮、丁美珠对德施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德施普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两上诉人的到期债务且成连续状态,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得清偿;另根据德施普公司提交给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资产负债表亦显示其负债已大于资产。因此,德施普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破申1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征宇审判员 庄龙平审判员 赵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颖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