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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与黎水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黎水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25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67号天正香樟园4-2栋。法定代表人:张传飞,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健,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黎水生,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与被告黎水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水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石峰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蒋中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