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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990杨欢与金志平、祁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金志平,祁亚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90号原告:杨欢,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金志平,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祁亚芳,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杨欢诉被告金志平、祁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志平、祁亚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欢撤回对被告金志平、祁亚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原告杨欢负担。审判员  陈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