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陆玉侠与常德、邵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侠,常德,邵建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313号原告:陆玉侠,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德,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建侠,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陆玉侠与被告常德、邵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陆玉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玉侠自愿撤回对被告常德、邵建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玉侠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