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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陆玉侠与常德、邵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侠,常德,邵建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313号原告:陆玉侠,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德,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邵建侠,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陆玉侠与被告常德、邵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陆玉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玉侠自愿撤回对被告常德、邵建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玉侠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