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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玉荣与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荣,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2473号原告:陈玉荣,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珍水,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街与南门路交叉圆圈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831174299。法定代表人:沈洪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玉荣与被告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珍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陈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共计人民币21336元及该款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331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9月15日、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56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6月15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63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3月15日、同年6月15日、同年9月15日、同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计算);2、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4日,陈玉荣将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万隆花园第四层第4001号商铺出租给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租期三年。双方在租赁合同对租金、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但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付2014年下半年的租金。2014年6月28日,双方又续签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但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仅支付2015年第一季度租金,对2015年4月1日起的租金至今也未能支付。现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如所诉。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陈玉荣与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玉荣以人民币121380元向福建万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莆田市××区××路××号商铺。随后陈玉荣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同年,陈玉荣与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陈玉荣将上述商铺出租给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其中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的年租金为人民币13261元;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即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支付该季度的租金(年租金/4);在陈玉荣未违约的情况下,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时支付租金的,还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等内容。随后陈玉荣依约将商铺交付给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但此后,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拖欠2014年下半年的租金。2014年6月28日,陈玉荣与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又签订《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上述商铺继续出租给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其中第一年每月租金520元、第二年每月租金546元、第三年每月租金579元、第四年每月租金619元;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支付该季度的租金;在陈玉荣未违约的情况下,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时支付租金的,还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等内容。随后陈玉荣依约继续将商铺交付给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但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15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引致诉讼。本院认为,陈玉荣与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陈玉荣已将位于莆田市××区××路××号商铺交付给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租金。现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拖欠2014年下半年的租金和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租金,故陈玉荣要求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336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陈玉荣同时要求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331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9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以156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6月15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63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3月15日、同年6月15日、同年9月15日、同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计算),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玉荣要求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租金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玉荣租金人民币21336元及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331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9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起计算;以156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6月15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63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3月15日、同年6月15日、同年9月15日、同年12月15日起计算;以173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计算);二、驳回陈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为211元,由福建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