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熊桂芳、熊建国与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国,熊桂芳,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99号申请人:熊建国,男,汉族,1952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申请人:熊桂芳,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羊市镇渔灯社区15社222号1幢,注册号:5002360000137282-1-1。法定代表人:吴伟林。申请人熊建国、熊桂芳与被申请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建国、熊桂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预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羊市镇渔灯村15组的鑫菲苑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建国、熊桂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羊市镇渔灯村15组的鑫菲苑的房屋,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重庆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